黎智英案今日进行结案陈词。上午法庭恢复开庭后,控方就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中「勾结」的诠释展开陈词。控方指出,辩方曾争辩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第4款未提及「勾结」二字,而控方认为第三十条已对「勾结」作出定义。该条列明,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,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人员串谋,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其指使、控制、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,依照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。法官李运腾指,副标题「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」应适用于整个章节。

针对辩方对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(4)条中「勾结(collusion)」「制裁(sanction)」「请求(request)」及「其他敌对活动(other hostile activities)」的诠释等,控方认为,勾结罪无需证明任何协议或秘密协议,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已明确列出「勾结」的违法行为,不存在含糊不清之处。
对于「请求」这一要素,辩方认为控方证明某人「请求」「制裁」、封锁或其他敌对活动时,必须证明「请求」至少已传达给对方且被接收。控方指出,这一立场违反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,该法规定了被「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人员」,但未规定请求必须被预期接收者接收才能构成犯罪,控方只需证明被告曾向外国或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人员提出请求即可。控方还反问道,黎智英不断请求特朗普「制裁」内地和中国香港为例反问,难道需要传召特朗普来港出庭作证其已收到请求?
在讨论香港国安法中「勾结」和「制裁」的定义时,李运腾向控方提出,以行贿为例,是否必须知会受贿者,勾结才成立。控方认为不需要,并指出,黎智英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,仍到其他国家继续进行请求「制裁」等行为,外国「制裁」无须发生在战争状态下才成立,而黎的行为代表其继续执行原有的串谋协议,已构成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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